隆庆六年(1572)六月上饶期货配资,明王朝的权力格局发生剧变。
首辅高拱因“十岁太子如何治天下”(《明史·高拱传》)的失言被逐出京城,司礼监掌印太监冯保趁机上位,与内阁首辅张居正、李太后共同组成辅政“铁三角”。
此时的冯保展现出特殊的生存智慧:他虽与张居正结成政治同盟,但始终恪守内廷本分。
《明史·冯保传》记载其“既掌司礼监,又督东厂,兼总内外”,却又强调“保亦时引大体,不专恣”——这种分寸感成为他日后全身而退的关键。
冯保的生存策略体现在三个方面。
首先,他严守内外界限,绝不染指外廷人事。万历五年(1577)张居正“夺情”事件中,当翰林院编修吴中行等上疏反对时,《万历野获编》卷九明确记载“冯珰独无言,盖不欲涉外廷事也”。
展开剩余84%其次,他充当李太后监视皇帝的耳目,《酌中志》卷五称“太后居乾清宫,保日夕侍左右,凡宫闱动息必报”,这种角色使其权力具有天然合法性。
此外,冯保注重文化投资,主持刊刻《启蒙集》《帝鉴图说》等帝王教材,《明神宗实录》卷十八称赞其“留心翰墨,每劝上勤学”——这些行为弱化了其权阉形象,为日后赢得皇帝宽容埋下伏笔。
二、冯保体面退场张居正病逝后,权力重组势在必行。
万历十年(1582)十二月,御史李植弹劾冯保“盗藏御用器物”“与张居正交通专权”,但神宗的处理却异常温和。
在罢黜冯保的谕旨中,皇帝特别强调:“冯保系皇考付托,效劳日久,不忍遽加刑诛。”
这道圣旨包含三重深意:
其一,以“先帝托付”为借口,既遵循孝道伦理,又维护隆庆遗诏权威;
其二,明代宦官本质是“天子家奴”,《明史·宦官传序》指出“虽间有贤者...然利一而害百也”,冯保的权力依附皇权存在,不构成制度性威胁;
其三,通过区分“张居正负朕恩眷,冯保乃皇考付托”,神宗成功切割张冯同盟,避免引发全面政治动荡。
具体处置细节更显帝王心术。
经济清算方面,虽抄出“金银百余万”(《明史·冯保传》),但神宗默许冯保“辎重二十余辆”(《万历疏钞》卷三)离开京城。
人身安全上,冯保被安置南京孝陵卫闲住,《明神宗实录》卷一百五十二记载“保既老且病,卒于南京”,与张居正家族“饿死十余口”形成鲜明对比。
政治名誉方面,万历三十一年(1603)神宗追录旧臣时,《国榷》卷七十九记载“上念保侍潜邸微劳,命给还房产”。这种区别对待既彰显法度又不失温情,堪称精妙的政治操作。
三、清算张居正与冯保的温和处置形成强烈反差,张居正身后遭遇系统性清算。
整个过程分为四个阶段:
第一阶段,舆论松绑。
始于张居正尸骨未寒之时。云南道御史羊可立即上疏追论其罪,《明神宗实录》卷一百三十三记载“可立追劾居正专权乱政,乞追夺官秩”——皇帝对此类奏疏的留中不发,实为默许言路重启。
第二阶段,政治定性。
以万历十一年三月清算诏书为标志。诏书宣称:“张居正诬蔑亲藩,侵夺王坟府第...专权乱政,罔上负恩”,从法理上否定其执政合法性。
第三阶段,经济追剿。
因辽王次妃指控升级。刑部侍郎丘橓的抄家报告记载“锁士大夫,饿死妇人孺子十数人”,惨烈程度远超普通权臣清算。
第四阶段,历史定谳。
以万历十二年四月终审判决告终。诏书强调“本当斮棺戮尸,念效劳有年,姑免尽法”(《明神宗实录》卷一百四十八)——既彰显皇权威严,又保留所谓“仁君”体面。
四、区别对待的权力逻辑神宗区别对待冯保与张居正,根源在于两者权力性质差异。
张居正通过考成法架空六科给事中监督权,《明史·张居正传》称“六部不得径白事,必关白内阁”,这种制度性专权直接威胁皇权根基。
反观冯保,其权力完全依附司礼监体制,随着皇帝亲政自然消解。
二者的道德形象差异也是一个因素。
张居正“夺情”事件违背儒家伦理,《万历邸钞》记载万历五年观政进士邹元标奏“居正父子异地分暌,音容不接者十有九年”。而冯保以“大伴”身份侍奉左右,更具情感缓冲。
五、几个细节停止起居注张居正死后三个月,皇帝停止让人写《起居注》。《万历起居注》最后记录是万历十年(1582)六月二十日:“皇上在文华殿读书。”这个时间和清算开始的时间一致。
追问罪己诏事件万历十一年(1583)正月,皇帝找当年写检讨书的官员问话:“张居正胁制朕躬,尔等亦知乎?”这是要改写历史记录。
抄家的法律程序从御史弹劾到三法司会审,《万历疏钞》收录相关奏疏达87件,精心制造“天下共讨之”的舆论态势。即便在惨烈的抄家过程中,刑部尚书潘季驯密奏“居正母逾八旬,旦暮莫必其命”,也未能动摇皇帝决心。
结语冯保能活命,张居正被清算,说明明朝皇权的特点:太监是皇帝的工具,随时可以扔掉;文官首辅权力太大会被消灭。
谈迁在《国榷》卷七十二说:“江陵之祸,不在权而在制;冯珰之全上饶期货配资,不在忠而在用。”这件事本质是皇帝要完全掌控权力,消灭任何可能威胁自己的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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